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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院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10:09:37 点击次数:14161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同意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备案的批复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你院报
送我厅核准的章程,经法定程序审核、研究,现予以核准备案。
       批复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你院印发核准备案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学校应依照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
现代学校制度,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此复
 
 
     附件: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9 年 11 月 12 日
 
 
 
附 件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Xinyang International Vocation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河南吉星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新县新城区叶林大道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特色办学,服务社会,立德树人,质量为本。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信阳、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紧紧围绕国内和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面向生产、建设、制造、服务等第一线的技能型、管理型和创业型实用人才。
      第七条 办学规模: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全日制普通在校生规模 3000 人。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专业设置:根据国内、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构建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农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党组织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院的党建、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引导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斗争;
     (四)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发挥党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服务、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共同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的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8 人,其中 1/3 以上董事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 1/3以上董事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重大事项的决定须有不少于 2/3 到会董事的同意方可通过。
     (四)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五)董事会出席人员须达董事总人数的 1/2 以上,不够 1/2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问题时,应当经 2/3 以上到会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修改学院章程;
      2、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3、聘任、解聘院长;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6、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七)董事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提名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制定学院的用人原则,审定学院年度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决定学院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 4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第十四条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负责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四)围绕创业教育、思想教育、技能教育、实践教育、国际就业组织学院招生、教学、科研等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董事会备案;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内设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实践就业处、创业指导中心、出国就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公寓办、后勤处、财务处、评估办 14 个党政处室,设机械制造系、城市建设与规划系、外语系、艺术与教育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基础教学部 8 个教学系部。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 5 人,任期与学院董事会任期相同,从出资者、学院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中产生。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学院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学院财务,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对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董事会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院章程、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条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须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内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校学生学费收入;
      (三)企业和社会捐赠收入;
      (四)政府财政支持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包括改扩建楼房、教学仪器购入与维护支出、教职工薪津奖励福利支出、教学业务活动支出等。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费审批、支付程序,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实施年终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院长要由董事会组织离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予以公示。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院依法办学和执行上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建设和正常运转;
    (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须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予以修改。修改程序为:由学院董事会提出,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院长办公会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会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审核,最终由学院董事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如违反本章程,董事长、院长及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9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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