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好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办好学校的积极性,根据《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关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教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各级领导依法行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为减少工作程序,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期召开,是工会会员的教工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资格。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第五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院长在学院工作中的权威。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及其行使程序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津补贴分配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行使审议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党政领导人应先把设想、依据向教工代表、主席团联席会议作意向性说明。
(二)教代会各团长要组织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办好学院出谋献策。
(三)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院行政起草决策草案。
(四)草案形成后,院行政应提前十五天将草案提交院工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发至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教职工对草案修改意见。
(五)各代表团将教职工对草案修改意见整理后交提案组分类整理汇总,一周内转交院行政有关部门进行修改。
(六)院长向教代会作报告或修改说明。
(七)分团讨论,集中研究落实措施。
(八)各代表团长向院工会和代表团主席团联席会议汇报讨论情况,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向行政有关领导反馈。
(九)教代会通过实施决议,通过或决定有关议案。
行使上述职权的工作标准:
1.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采纳教职工的正确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2.提出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案的时间要求,明确负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3.审议通过决定的重要问题,必须兼顾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间利益均不受侵犯。
4.大多数教职工满意。
第九条 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
(一)召开教代会前和会议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发动教职工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征集意见和建议,凡有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的问题,即可列为大会提案。
(二)填写提案征集表,经代表团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组。
(三)代表团对代表提出的提案,要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经提案组审议后交院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并在登记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存档备查。
(五)院长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或做出承诺,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做到件件有回音、条条有落实。
(六)教代会及工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定期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并向工会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凡有公民权的我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代表的构成
代表应由教师、 工人 、干部按一定比例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行政干部、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发展,钻研业务,热心改革,工作认真,勇于创新,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清政廉洁。
4.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并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
(三)代表的产生.
1.以工会分会所辖部门为单位划分选区。
2.由选区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当选人员必须获得半数以上选票。
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分到各选区参加选举,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不占该选区名额。
(四)教职工代表按一定范围组成若干代表团,代表团长一般应由选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满后,在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改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在院内调动,可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活动,代表离退休或调出本单位,则由原单位增补人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参加检查学院各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主。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我院教代会正式召开前,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院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院工会协调、支持教代会选举产生的各类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的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并向下一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或直接召开主席团会议解决,所决定的问题由工作委员会向下一次教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立如下工作委员会:
(一)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二) 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
(三) 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 五)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工会专职干部或工会委员兼任,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也可聘请非代表参加,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第五章 教代会和工会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有下列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和主席团名单,经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 二)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做好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接受、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学院办公会议。
(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有关提案,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以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会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有遇上级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院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