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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院办 发布时间:2024/2/22 9:07:09 点击次数:15430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信阳涉外职院,英文名称为:Xinyang International Vocation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河南吉星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新县新城区叶林大道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信阳、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紧紧围绕国内和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面向生产、建设、制造、服务等第一线的技能型、管理型和创业型实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内容: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专业设置:根据国内、国际人才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构建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农学、艺术学、教育学、医学、护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主责主业,全面加强党建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立德树人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立德树人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8人,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重大事项的决定须有不少于2/3董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四)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五)董事会出席人员须达董事总人数的1/2以上,不够1/2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学院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时,应当经1/2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讨论本章程第二十条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董事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七)董事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第二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负责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三)围绕创业教育、思想教育、技能教育、实践教育、国际就业教育、招生、教学、科研等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董事会备案;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内设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实践就业处、创业指导中心、出国就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公寓办、后勤处、财务处、评估办等13个行政处室,设机械制造系、城市建设与规划系、外语系、艺术与教育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基础教学部等8个教学系部。

第二十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5人,任期与学院董事会任期相同,从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院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学院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学院财务,审阅账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对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 要求董事、学院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董事会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修改学院章程、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 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

三十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劳动、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院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院长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能由院纪检办公室承担,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院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须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四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一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内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知识、能力、心理、体质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 学院开办资金:8236.8万元。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校学生学费收入;

(三)企业和社会捐赠收入;

(四)政府财政支持等。

第四十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包括改扩建楼房、教学仪器购入与维护支出、教职工薪津奖励福利支出、教学业务活动支出等。

第四十 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费审批、支付程序,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实施年终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院长要由董事会组织离任审计。

五十 学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予以公示。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五十一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负责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五十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建设和正常运转;

(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它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十 学院终止前,须按照国家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六十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予以修改。修改程序为:由学院董事会提出,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院长办公会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会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审核,最终由学院董事会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六十一 学院如违反本章程,董事长、院长及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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