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有效区分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学术不端型为查处机制》(以下简称“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职工,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我院的外聘教师以我院为署名单位发表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应通过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在个人研究成果中,不能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情况等行为。
(三)应注重提高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四)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原因和出处。
(五)不允许有伪造专家签名、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应当与资助申请、立项通知、项目执行计划报告一致;更改项目名称、结项形式、课题组成员等事先要有申请或变更报告。
(七)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八)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九)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十)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院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与认定程序如下:
(一)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调查。
(二)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在职学习过程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八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七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