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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信息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10/9 10:30:32 点击次数:2978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3-2014)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

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担任院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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